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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行业协会坚决不要触碰的法律风险高危行为

编辑:华伟银凯   发布时间:2017-8-10 

反垄断 行业垄断


  2017年7月20日,国家发改委正式颁布《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于今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

  《指南》中所列明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主要包括:(一)行业协会从事的涉及或者影响会员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二)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三)行业协会之间交换价格信息或者采取联合行动的行为;(四)销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指南》对行业协会评估其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了指引,对行业协会从事的有助于行业发展、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行为予以鼓励和倡导,并对行业协会从事的可能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行为的风险予以了提示。
  《指南》列明两类法律风险极高的行业协会从事价格的行为,一类是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另一类是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从以往案例来看,主要集中在第一类。针对这类行为,《指南》列明了以下七种行为:
  (一)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组织交换会员之间的价格信息,将价格信息在会员或者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之间相互通报。
  (三)通过统一优惠条件或者期限的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四)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
  (五)以公布价格计算公式的方式对成本构成、利润率等因素予以限定。
  (六)制定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七)通过行业内惩戒机制保证或者促进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相关案例:

电力垄断


  一、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火电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一案,国家发改委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处罚7338万元。此案件是电力行业反垄断处罚案件第一案,包含大唐、国电、华能、华电4家央企发电集团山西公司和漳泽电力、格盟能源、晋能电力、西山煤电4家省属发电集团在内的山西省几乎所有发电企业。
  二、某省水泥协会组织10余家水泥熟料企业达成《自律公约》,限制生产数量,严重影响水泥市场价格,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行业协会被处罚10万元。
  三、某地三家水泥企业通过频繁召开会议商定水泥销售价格,实行价格垄断,罚款居然高达1.14亿元。其中就有行业协会的身影。
  四、北京市发改委对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及其48家会员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被处以35万元罚款,协会以及48家会员累计罚款219万余元。

  《指南》明确指出,经营者在行业协会组织下从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的,其法律责任不因行业协会承担法律责任而减轻,其中起牵头、组织作用的经营者还将面临从重处罚。作为经营者,对存在法律风险极高的行为正确的做法同样只有一条,不去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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