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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月起江西省预拌混凝土企业以及外加剂生产销售企业都将进行备案管理

    编辑:华伟银凯  日期:2017/7/20
      为提高预拌混凝土行业的产品质量、加强对行业的监管、规范行业的行为,江西省近日出台《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外加剂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外加剂的企业,都将遵守本办法。
      
      《办法》还明确规定,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外加剂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备案工作。委托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协会负责全省外加剂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的日常工作。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协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外加剂备案服务工作;开展外加剂行业诚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应当建立备案外加剂产品的统计汇总分析制度,并形成行业发展报告。对于违反告知承诺事项、提供虚假备案申报资料的、连续二次产品抽查质量不合格以及发生严重违反违规行为的备案企业,取消其企业及产品的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以下为全文内容:

    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外加剂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预拌混凝土行业的产品质量,强化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外加剂(以下简称外加剂)的企业,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备案是指生产销售外加剂企业按照本办法办理企业及产品备案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外加剂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备案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统一在备案管理平台上办理、公布。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外加剂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备案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外加剂备案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负责外加剂备案的申请受理、公示等具体工作;

    (三)负责外加剂企业及产品的备案登记(备案申请书在www.jxbc.com.cn下载专区下载),并颁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外加剂备案证》。

    第六条 委托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协会负责全省外加剂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省外加剂备案程序;

    (二)负责外加剂生产企业及产品申报资料审查、监督抽查等日常工作;

    (三)提交年度外加剂备案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推荐适合于江西省的外加剂产品及相关技术参数。

    第七条 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协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外加剂备案服务工作;应当开展外加剂行业诚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应当建立备案外加剂产品的统计汇总分析制度,并形成行业发展报告。

    备案条件

    第八条 企业备案条件

    (一)具有企业运营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标注册证、品种型号及该型号的年度型式检验报告;

    (二)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三)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详见附件);

    (四)复配企业应提供母液厂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承诺书、当年型式检验报告,并提供母液供应合同。

    第九条 产品备案条件

    (一)申报企业所备案的外加剂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江西省地方标准;

    (二)非聚羧酸类产品,应提供甲醛、氨含量、氯离子、硫酸根离子等检测报告;

    (三)取得新型建材推广证书的外加剂产品及新品种外加剂应提供新技术新产品证书。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外加剂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有效期为两年。

    外加剂生产企业及产品在备案有效期内无违规行为的、经监督抽查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可在备案有效期截止日前30天内直接换证。

    外加剂生产企业变更生产条件、产品执行标准或调整备案产品的,应按程序做相应的登记变更。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散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加剂备案产品使用、质量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选用已经备案的并满足预拌混凝土质量要求的外加剂产品。

    第十三条 备案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企业及产品的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违反告知承诺事项,提供虚假备案申报资料的;

    (二)出借、转让《备案证》的;

    (三)连续二次产品抽查质量不合格的;

    (四)发生严重违反违规行为的。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件:

    江西省混凝土外加剂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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